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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(修正版)20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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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

绩的单位和人员,各级人民***应急管理部门、生产经营单 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第六章 法律责任

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

5 万元以 5 万元以

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:

(一)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;

(二)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。

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

1 万元以

(一)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、评 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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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;

(三)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、人员的,未将事故 风险的性质、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的;

(四)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;

(五)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;

(六)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。

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,由县级 以上人民***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 未改正的,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款。

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

第七章 附则

第四十六条 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

案申报表》和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 记表》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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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

依据本办法的规定,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。

第四十八条 对储存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、危险化学品

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、学校、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的管理,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。第四十九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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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。.